主旨: 公告子公司重慶中興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接獲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
股票代號:5546
公司名稱:永固-KY
發言時間:2020-09-04 18:52:29
說明: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
原告:重慶兩江新區置業發展有限公司
被告:重慶中興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(2019)渝民終430號
4.事實發生日:108/04/16~109/09/04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本公司之子公司重慶中興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興公司)與中興建設有
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興建設)為重慶兩江新區置業發展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兩江置業公司)
招商引資引進的商(人工石)企業之一,投資建站後,因兩江新區發展未達預期,各商
(人工石)企業經營困難,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兩江置業公司共同作出民國102年及103年
度對商(人工石)企業租金減半收取之決定,現因兩江新區內規劃佈局調整,需使用商
(人工石)企業所使用之土地,兩江置業公司不再認可租金減半收取的決定,於民國
106年5月23日以欠付租金為由起訴了全部商(人工石)企業。兩江置業公司對中興公司
的訴求為:確認《土地租賃協議》於民國106年1月3日解除;要求中興公司及中興建設
支付欠付的土地租金人民幣11,320仟元、違約金人民幣9,640仟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4日
起至5月23日的土地使用費人民幣2,511仟元,並將土地恢復原狀返還。
6.處理過程:
本公司於民國108年2月26日,收到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書,
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不服其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
並於民國109年9月4日,收到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,維持一審原判。
一審判決簡述如下:
(1)《土地租賃協議》於民國106年1月3日解除。
(2)中興公司與中興建設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返還租賃土地。
(3)中興建設向兩江置業公司支付土地租金人民幣8,672仟元並支付違約金
人民幣3,130仟元。
(4)中興公司向兩江置業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費(以人民幣6,149仟元為基數,
自民國106年1月4日起計算至土地返還之日)。
(5)兩江置業公司返還中興建設保證金人民幣2,000仟元。
(6)兩江置業公司支付中興公司“三通一平”費用人民幣1,000仟元。
(7)訴訟費用人民幣277仟元由中興公司及中興建設承擔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
(1)截至民國109年6月30日止本集團已估列土地租金與土地使用費新台幣100,382仟元
及違約金、三通一平與訴訟費新台幣36,989仟元。
(2)本集團考量未來營運計畫,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
實際經營需求,將重慶中興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移轉至集團其他子公司。
(3)綜上所述,中興公司一審訴訟結果已於財務報表提列並揭露相關金額,
故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如下所述
(1)由於二審判決書中提及土地租賃協議提早解除,已對中興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一
定影響,故於二審期間,中興公司與原告已積極進行庭外和解,雖未達成最終和
解,但存在一定的和解基礎。是以本案經二審判決後,中興公司與原告仍可透過
協商和解方式妥善解決案涉糾紛。
(2)本公司已委請專業律師評估和解或向法院提出再審之可能性,後續將視進度及結
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
原告:重慶兩江新區置業發展有限公司
被告:重慶中興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(2019)渝民終430號
4.事實發生日:108/04/16~109/09/04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
本公司之子公司重慶中興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興公司)與中興建設有
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興建設)為重慶兩江新區置業發展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兩江置業公司)
招商引資引進的商(人工石)企業之一,投資建站後,因兩江新區發展未達預期,各商
(人工石)企業經營困難,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兩江置業公司共同作出民國102年及103年
度對商(人工石)企業租金減半收取之決定,現因兩江新區內規劃佈局調整,需使用商
(人工石)企業所使用之土地,兩江置業公司不再認可租金減半收取的決定,於民國
106年5月23日以欠付租金為由起訴了全部商(人工石)企業。兩江置業公司對中興公司
的訴求為:確認《土地租賃協議》於民國106年1月3日解除;要求中興公司及中興建設
支付欠付的土地租金人民幣11,320仟元、違約金人民幣9,640仟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4日
起至5月23日的土地使用費人民幣2,511仟元,並將土地恢復原狀返還。
6.處理過程:
本公司於民國108年2月26日,收到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書,
於民國108年4月16日不服其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
並於民國109年9月4日,收到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,維持一審原判。
一審判決簡述如下:
(1)《土地租賃協議》於民國106年1月3日解除。
(2)中興公司與中興建設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返還租賃土地。
(3)中興建設向兩江置業公司支付土地租金人民幣8,672仟元並支付違約金
人民幣3,130仟元。
(4)中興公司向兩江置業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費(以人民幣6,149仟元為基數,
自民國106年1月4日起計算至土地返還之日)。
(5)兩江置業公司返還中興建設保證金人民幣2,000仟元。
(6)兩江置業公司支付中興公司“三通一平”費用人民幣1,000仟元。
(7)訴訟費用人民幣277仟元由中興公司及中興建設承擔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
(1)截至民國109年6月30日止本集團已估列土地租金與土地使用費新台幣100,382仟元
及違約金、三通一平與訴訟費新台幣36,989仟元。
(2)本集團考量未來營運計畫,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
實際經營需求,將重慶中興商品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移轉至集團其他子公司。
(3)綜上所述,中興公司一審訴訟結果已於財務報表提列並揭露相關金額,
故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如下所述
(1)由於二審判決書中提及土地租賃協議提早解除,已對中興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一
定影響,故於二審期間,中興公司與原告已積極進行庭外和解,雖未達成最終和
解,但存在一定的和解基礎。是以本案經二審判決後,中興公司與原告仍可透過
協商和解方式妥善解決案涉糾紛。
(2)本公司已委請專業律師評估和解或向法院提出再審之可能性,後續將視進度及結
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告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